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提出,到2020年,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,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,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,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,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,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,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。
为分解落实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水质目标,环境保护部建立了流域-水生态控制区-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水生态环境分区管理体系,逐一明确了1784个控制单元的地理范围和1940个考核断面的水环境目标,其中确定有343个水质需改善的控制单元。这些控制单元中,根据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水质目标,167个劣Ⅴ类控制单元将全部消除,49个控制单元要求改善到Ⅳ类水体,124个控制单元要求改善到Ⅲ类水体。对其他已达到水质目标的控制单元,水质不能恶化、不能降类。
所涉及的29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均已签订了《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》。根据《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》要求,2016年要求改善的控制单元有33个,2017年要求改善的控制单元有45个,2018年要求改善的控制单元有59个,2019年要求改善的控制单元有75个,2020年要求改善的控制单元有131个。
下一步,环境保护部将督促“十三五”期间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涉及的有关地方政府抓紧制定达标方案,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,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,加大水污染管控工作力度,确保水质按期达到目标要求。